城隍商標終審被判撤銷
2014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城隍商標爭議行政糾紛訴訟案作出終審決,上海城隍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稱城隍珠寶公司)的城隍商標被判撤銷。
1997年8月22日,上海城隍珠寶總匯申請注冊第1218394號城隍商標,并于998年10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寶石、金剛石、珍珠(珠寶)、翡翠、玉雕、指(珠寶)、手鐲(珠寶)、項鏈(寶石)、貴金屬耳環(huán)、銀飾品”等商品上。2010年1月8日,城隍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城隍珠寶公司。
2009年6月,上海豫園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豫園公司)對城隍商標出撤銷申請,理由之一是“城隍”是道教神靈的名稱,是道教信徒普遍尊奉的偶,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嚴重損害了道教界的宗教感情。
2013年3月18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3)第07311號關于第1218394號城商標爭議裁定書,認為豫園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城隍”是道教神靈的名,不宜作為商標使用,因而城隍商標予以撤銷。
城隍珠寶公司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撤銷第07311號裁定。隨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定,判決維持第07311號裁定。
城隍珠寶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及第07311號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法》規(guī)定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審查判斷有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負面的影響。將城隍作為商標使用,將對信奉道教的相關公眾的宗教感情產傷害,并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因而該商標應當依法予以銷。